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市直检处字(2006)第13号
对四川自贡汇东大酒店有限公司
收受商业贿赔的处罚决定
当事人:四川自贡汇东大酒店有限公司
住所:自贡市汇东新区汇东路16号
法定代表人:黄永福
公司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
经营范围:住宿、.餐饮娱乐、卡拉OK(限分支机构经营)、
美容美发、桑拿保健、茶坊、棋牌、打字复印、服装洗涤、
体育健身、销售百货、服装、副食品、糖果、茶叶、中西糕
点(自产自销)、土特产品(批发、零售、代购代销)、烟酒
(限零售)。
经查证:当事人于2005年3月至9月,在购进红酒、郎酒的经营活动中,以“专场费”、“入场费”的名义,分别收受自贡市科联实业有限公司42400.00元、自贡市汇东新区安安酒业商行20000.00元、自贡市沙湾饭店商品部75 000. 00元(均另案处理)的贿赂合计137400.00元。
当事人的上述行为,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第(1)款:“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……”的规定,构成国家工商局第60号令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》第四条: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”规定所指的收受商业贿赂行为。
鉴于当事人是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自查,而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上报自查结果,具有从轻情节。因此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二条:“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不构成犯罪的,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予以没收。”的规定,从轻作出如下处罚:没收违法所得86994. 81元。
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下述指定银
行缴清上述款项。
开户行:中国建设银行自贡分行
户 名: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帐 号:51001618608050XXXXXX
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于本决定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,并将复议书副本抄送我局。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